中國會計視野訊 財政部發布《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19年10月20日起施行。
公告明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精神,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蓋的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體系,切實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及時、全面、準確反映國有金融資本變動與分布情況,實現國有產權全流程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財政部制定了《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管理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設立的占有國有金融資本的金融機構,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產權登記。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企業及前述企業投資參股的企業,應當納入產權登記范圍,所屬企業包括非金融企業。
產權登記的登記主體為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總部負責本級的產權登記申請工作,以及其所屬企業的產權登記申請、審核、檢查等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并對申報產權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和管理機關為同級財政部門。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按照統一規制、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財政部負責中央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本級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工作。上級財政部門指導和監督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工作。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根據財政部的委托,協助辦理中央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工作,開展屬地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監督管理工作。
《管理辦法》明確,申請辦理產權占有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產權占有登記申請;(二)國有金融資本產權占有登記申報表;(三)經濟行為決策或者批復文件;(四)機構章程;(五)出資證明文件以及占有單位的最近一期財務會計報告;(六)主要出資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國有控制出資人的國有產權證明文件;(七)《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八)財政部門認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申請辦理產權變動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產權變動登記申請;(二)國有金融資本產權變動登記申報表;(三)經濟行為決策或者批復文件;(四)產權登記證(表);(五)《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六)修改后的機構章程;(七)出資證明文件以及變動單位的最近一期財務會計報告;(八)國有控制出資人發生變動的,提交新加入的國有控制出資人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及國有產權證明文件;(九)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轉讓國有產權、增資擴股的,提交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國有產權相關交易憑證;(十)財政部門認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金融機構申請辦理產權變動登記僅涉及第十六條第(一)項以及僅涉及國有控制出資人名稱變動的,可以只提交本條第(一)至(六)項和第(十)項規定的文件和資料。
金融機構總部應當于每年5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級及其所屬企業的產權登記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并報財政部門備案。年度監督檢查備案材料包括:(一)產權登記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報告;(二)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監督檢查表;(三)國有金融資本經營年度報告書;(四)產權登記證(表)和《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五)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六)財政部門認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