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中出現的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制定并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的制定是對結構性存款現行監管規定的系統梳理,補充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辦法》)所廢止的相關規定,確保監管制度的延續和銜接。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結構性存款定義,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要求銀行制定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結構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規定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執行衍生產品交易相關監管規定;參照執行《理財辦法》關于理財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加強結構性存款合規銷售;強化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依法依規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同時采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有利于銀行資產負債調整和流動性安排,促進業務平穩過渡。過渡期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老產品),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于由于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后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防止不規范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范相關衍生產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進一步加強對結構性存款業務的監督管理,推動銀行嚴格執行相關監管規定,有效防范風險。商業銀行應按照《通知》要求,抓緊開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規展業,實現結構性存款業務平穩有序發展。
來源:銀保監會網站